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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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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松政办发〔2006〕70号
【发布日期】 2006-05-10
【实施日期】 2006-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6〕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五月十日

 

松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政府集中财力,合理安排、调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工作;加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预、结、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概算审查和调整、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工作。

  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和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成本,合理施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有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开工前,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同时,还要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及工程概算、预算、标书、施工合同、开工许可证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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