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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加强全省游泳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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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体法产[2006]199号
【发布日期】 2006-05-10
【实施日期】 2006-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加强全省游泳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
  修改后的《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05年10月26日由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省政府第201号令发布实施。在2006年游泳旺季即将到来之际,各级体育部门要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对《办法》和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游泳场所》(以下简称《标准》)的学习、宣传,特别是要组织所有体育市场执法人员对修改后的《办法》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学习,切实将《办法》精神贯彻到具体工作之中。
  二、各地应根据《办法》和《标准》的有关规定,会同卫生、技术监督等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游泳场所开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游泳场所规章制度是否齐备、场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标准、警示标识标牌是否按规定设置、救生员是否按规定配备并具有上岗证、各类救生器材是否按规定配备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游泳场所的水质、救生、安全、设施配备等符合开放标准。
  三、各地应在游泳场所开放前对各游泳场所的法人或经营负责人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为《办法》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切实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四、各地应切实加强对游泳救生员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强化对救生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根据分级管理、责任到位的原则,各地应做好对初、中级救生员的培训和复训工作,必须严把考核关,确保培训和复训的质量,确保救生员能真正胜任其所从事的工作。同时要做好救生员上岗资格的监督检查,具有上岗资格的救生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公示,并做到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五、各地在对游泳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可参照省体育局制定下发《游泳场所管理对照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游泳场所,责令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
二○○六年五月十日
 
 
  附件:游泳场所管理对照表
 

游泳场所名称:
游泳场所长:   M 宽:   M 水域面积:   M2  客流量:    人/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标准

1

备案

将开办游泳场所的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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