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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10
【实施日期】 2006-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黄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凡在黄石市城区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生产性或非生产性重点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均适用本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基本建设审批。
  一、联合审批原则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立以“主审受理、首办牵头、分头承办、集中会审、减少程序、限时办结”为原则的投资项目三段式联合审批机制。
  (一)主审受理:凡在我市投资的项目核准、备案、转报,一律在“中心”的主审部门窗口受理和发放有关批准文件、证照。
  (二)首办牵头: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或备案、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中,分别由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管委作为主审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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