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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电气化铁路运输安全的通告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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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10
【实施日期】
2006-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电气化铁路运输安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我省胶济、京沪电气化铁路运输工作,防止电气化铁路区段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通告如下: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坏电气化铁路两侧栅栏及铁路防护设施,不得攀越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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