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泽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彭泽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彭泽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 行政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本县范围内,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应当接受县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在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