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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相关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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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高法[2006]89号
【发布日期】 2006-05-10
【实施日期】 2006-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相关工作的意见


 
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加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好我省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的相关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检察员、辩护人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检察院以及辩护人查阅案卷,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检察院收到法院的阅卷通知后应及时确定检察人员阅卷。
  检察人员、辩护人应当在收到阅卷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阅卷完毕;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检察人员、辩护人在七日内不能完成阅卷而需延长的,应通知法院,并至迟应在收到阅卷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阅卷完毕。阅卷超过七日以后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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