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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茅市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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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思政发〔2006〕124号
【发布日期】 2006-05-10
【实施日期】 2006-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思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茅市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思政发〔2006〕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思茅市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思茅市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云南省老龄委办公室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二十一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老办(2006)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优待老年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照顾和优先、优惠服务,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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