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8号 现公布《富源县事业单位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自2006年5月10日起施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日 《富源县事业单位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对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畅通事业单位出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的通知》(云人(2001)44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全额拨款、差(定)额拨款、自收自支和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在编人员。机关和推公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按经费来源渠道一次性发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