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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事业单位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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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富源县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
【发布日期】 2006-04-10
【实施日期】 2006-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富源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8号

  现公布《富源县事业单位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自2006年5月10日起施行。
 
富源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日

《富源县事业单位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对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畅通事业单位出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的通知》(云人(2001)44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全额拨款、差(定)额拨款、自收自支和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在编人员。机关和推公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按经费来源渠道一次性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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