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42号),现就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标准 (一)保障范围。凡具有我市农村居民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 (二)保障标准。我市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为,凡是年人均收入低于600元的农村家庭,补齐600元。各县(市、区)也可本着既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适当考虑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调动劳动生产积极性的原则,按照维持当地农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考虑水电、燃煤(柴)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因素,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并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