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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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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浦政办发〔2006〕52号
【发布日期】 2006-05-11
【实施日期】 2006-05-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浦政办发〔2006〕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防范债务风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200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意识
  乡镇政府性债务,包括乡镇政府及所属单位向金融机构、经济组织、或单位和个人借款、基金会专项借款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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