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特定区域的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障海洋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海洋局《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省管辖海域范围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开发利用服从保护的方针,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开发海洋资源。 第五条 沿海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领导,将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力度。 第六条 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管辖海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管辖海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跨市、县(市、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由共同的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海洋特别保护区发展规划和全省海洋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