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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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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6]191号
【发布日期】 2006-05-11
【实施日期】 2006-05-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
闽政文[2006]19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
  为做好2006年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城镇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领取发放,现下达2006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收支计划。收入计划编制原则:力争较大积累,实行零基预算,不与上年实际收入挂钩;考虑新增退休人员对基本养老金收入的影响;参保职工人数在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基础上,综合考虑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末未参保人数等因素,按一定比例扩面;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础,参照上年各地实际缴费基数做适当调整。支出计划编制在上年实际支出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增企业退休人员、离休干部特需费等各种增加支出因素。按照以上原则核定,2006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为62亿元,支出计划为50.41亿元(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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