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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6]30号
【发布日期】 2006-05-11
【实施日期】 2006-05-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05]17号),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急处置范围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本市市政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管线、燃气、热力、户外广告、路灯等公共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及事故的应对工作。
  建设施工现场的城市公共设施、电力公共设施(非地下管线)、供排水公共设施 (非地下管线)、交通公共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公路及附属交通设施、客货运输场站、车站等)的突发公共事件及事故、人防工程事故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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