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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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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地税发〔2006〕49号
【发布日期】 2006-05-11
【实施日期】 2006-05-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4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将《吉林省地方税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强化领导,进一步提高对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认识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三农”工作的具体要求。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地税干部要立足本职,强化领导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发挥好税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当好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筹集者、农民利益的保护者、惠农政策的服务者、农村经济秩序的维护者,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大力组织收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
  组织收入既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能,也是国家筹集新农村建设投入资金的重要途径。地方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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