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订, 2006年4月21日市委第9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精神和要求,抓紧制定县区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要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要做好应急预案的演练、培训工作,加大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三、监测、预警、报告 四、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七、宣传、培训、演习 八、附则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充分履行和不断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由延安市人民政府制定,适用于延安市辖区内发生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和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按省级预案和本预案执行,本预案与省级预案冲突的,按省级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行为,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3)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全市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报告省人民政府,配合省人民政府实施省以上预案。 (4)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机构、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形成横向纵向相结合的协调联动机制;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突击队作用。 (5)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思想,树立常备不懈观念,做好经常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力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6)保护重点。延安作为革命圣地,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很多,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要加强对革命纪念地、重要历史遗址、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大中型企业、居民小区等重点单位、部位和人群聚集地的保护。 1.5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行动方案和操作手册,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县区应急预案。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乡(镇)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预案。 (5)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市应急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各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担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1.2市应急委职责: ●研究决定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 ●审订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负责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 ●配合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发生在本市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3市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应急办),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市应急委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检查、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区的应急管理工作。市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兼任主任。 2.1.4市应急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水库大坝及其他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 ●市气象局:负责冰雹、雪灾、沙尘暴等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供地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并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工作。 ●市经贸委: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等重要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保障工作;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物资的建议;参与工矿企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重大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航空事故、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重大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和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维护事发地区、单位的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负责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信息保障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航运和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道路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延安火车站、延安机场:分别负责铁路、民航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市政府提出的紧急支援要求,优先协调、安排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 ●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城市供水、供气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供水、排水和供气保障。 ●市城建规划局:牵头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灾后重建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事发地水环境、大气环境的监测工作并提出处置措施。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工作。 ●市供电局、农电工委:负责供电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市信息化办公室:牵头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广电网络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网通分公司、铁通分公司:负责网络与通讯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监测疫情,防止疫病传播、蔓延;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置。 ●市农牧局:牵头负责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负责农牧业灾后查灾、救灾和指导灾后农牧业生产恢复自救工作;参与生物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计委:负责经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统筹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基建项目,协调和争取建设资金。 ●市国家安全局:加强情报信息编报,与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市人防办: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和疏散基地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预防和处置恐怖袭击工作。 ●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处置涉及教育方面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负责协助事发地区、单位开展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市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延安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延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延安支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 ●市消防支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灭火救援工作;参与各种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的调查、核实和报告,负责灾害信息的发布;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储备并管理救助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预算、拨付并监督使用。 ●市粮食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粮食保障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应急处置时期的市场物价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科技保障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应急款物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市监察局:会同组织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失职及违犯国家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类别,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若干个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成员为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2.2.2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指挥、善后处置以及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预案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等工作。 2.2.3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工作主管部门,为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2.2.4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负责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各专业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收集、分析和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向各相关应急机构传达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委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在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各种应急力量;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工作。 2.3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市应急委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与市应急办合署办公),为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信息中心和指挥平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利用现有政府信息传输渠道及市公安指挥中心、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等技术平台,建立统一、综合的单点报告和单点发布命令的指挥系统,保证应急指挥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4应急联动机制与责任分工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原则,按照预案规定的分工和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县区应急委接受省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市应急委或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与中、省驻延机构的沟通与协调。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协调。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应急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配合部门,市财政、民政、卫生等有关单位为保障部门。 2.5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 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平时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应邀参与应急指挥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三、监测、预警、报告 3.1监测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组织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并监督检查,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分类确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网络,落实人员、职责,广泛收集、核实、分析、评估各种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预警级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事件类别等情况,综合分析、判定预警级别,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陕西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执行,作为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按《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即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分别由县、设区市、省和国务院确定。 3.2.2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预警信息由确定预警等级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电子政务网站、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布方式。 预警级别由省政府或国务院确定的,除由国家、省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市、县区政府通过同级媒体发布相应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1)事件的性质、原因或可能原因;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范围; (3)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估计; (4)对事件的应对措施和控制情况; (5)事件的其他情况。 3.2.3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和涉及的县区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须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劝告,开展应急宣传工作; (3)转移、撤离、疏散或依法强制隔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4)要求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根据需要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5)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