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对缅木材矿产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云南省对缅木材矿产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云南省对缅木材矿产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滇缅木材、矿产合作的规范、有序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缅林业矿业合作第一次磋商会谈纪要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对与缅开展木材、矿产合作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一)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所有对缅木材、矿产合作项目(包括补偿贸易项目和已经开展的项目),须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实施。 (二)省商务厅是我省企业开展对缅木材、矿产合作项目核准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