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和澄迈县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镇工作站,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澄迈县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和《澄迈县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澄迈县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理顺贷款管理中政府、银行、借款人和项目法人之间的关系,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开行贷款资金本息按期偿还,根据《澄迈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澄迈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政府信用额度内确定的项目和双方同意调整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行贷款,是指由开行提供并经县政府指定的借款人承贷的政府信用额度内的项目贷款。 (一)经开行和县政府双方协议确定的政府信用贷款; (二)开行和县政府双方协议确定的通过省级及县级信用平台承贷的软贷款; (三)非政府信用贷款中由县政府书面文件确认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 第四条 根据《澄迈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规定,由澄迈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我县向开行贷款的唯一借款人,统一负责向开行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资金拨付和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条 开行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园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配套项目、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土地开发和生态建设等领域。 第六条 贷款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借款原则,即由县政府指定的借款人统一向开行借款。 (二)专款专用原则,即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分类偿还原则,即政府信用额度内贷款按照项目自身性质分类偿还。 (四)规划管理原则,即凡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均纳入全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基建程序及国家和省及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防范风险原则,即既要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又要避免将金融风险转为财政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涉及的各有关责任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管理机构职责 成立澄迈县利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财政、城建、国土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审计局、财政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城投公司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调申报项目贷款、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分析贷款使用情况; (二)做好项目推进与实施的跟踪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按协调小组指示协调土地管理部门草拟澄迈县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及出让计划,经协调小组审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四)协调发改部门、建设局、财政局等根据澄迈县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及城投公司提交的工程年度用款计划,草拟开行贷款项目分期提款计划,经协调小组审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县发改局、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分期提款计划向城投公司下达贷款通知书,并由城投公司与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 (五)协调发改部门、建设局和城投公司编制开行贷款本息年度偿还计划,经县政府审议后报县人大批准执行; (六)落实协调小组的决策事宜; (七)协调好城投公司、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审计局、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之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八)承办县政府及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借款人职责 (一)根据利用开行贷款年度计划,配合开行项目评审,落实利用开行贷款条件,签订项目借款合同; (二)汇总、编报年度利用开行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三)根据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合理拨付资金,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 (四)根据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经县政府批准需县财政出具补贴承诺函的公益性贷款项目的借款人要及时向县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确保按期偿还开行贷款本息; (五)对开行贷款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制定项目风险控制的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