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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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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缙政发〔2006〕38号
【发布日期】 2006-05-11
【实施日期】 2006-05-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农业灾害补偿机制,增加农民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省政府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我县是全省12个共保经营试点市(县)之一。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7号)和《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项目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是,我县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台风、洪水、动植物疫病等灾害时有发生,对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矛盾比较突出。随着我县农业产业化、专业化、设施化、国际化的不断推进,必须进一步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是广大农民群众多年来的心愿,有利于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稳定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符合WTO规则“绿箱政策”,有利于改革农业补贴方式和救灾救济方式,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通融能力,建立市场化的新型防灾减灾机制;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符合中央作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的决策部署,有利于保险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强经营发展能力。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把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我县服务“三农”的重要举措,摆上突出位置。
  二、总体要求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参保者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农民增收、促进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共保经营等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三、主要任务
  1、确定保险产品;2、落实以险养险;3、落实保费补贴和超赔责任分担的财政资金;4、宣传政策和保险条款,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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