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6〕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惠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等,情节较轻,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可以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的,应当追究其效能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各级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效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效能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效能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不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清楚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违法设立有偿咨询、培训、检测程序的; (五)不予行政许可不书面说明理由的; (六)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违法设立行政许可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八)在法定行政许可条件之外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 (九)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未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告知行政许可结果并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 (十一)违法向申请人收取抵押金、保证金、许可费用,或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的; (十二)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准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管理权的; (十三)不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结果的; (十四)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举行听证的; (十六)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的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效能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设立征收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项目、范围、标准、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以及不据实、不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票据的; (六)不出示征收依据、征收许可证和有效资格证件实施征收的; (七)未按规定时限将所收款项全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或缴入财政专户的; (八)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九)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效能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八)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