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为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绿色生态惠州的建设,加强对社会各界捐助绿色生态惠州建设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捐赠的范围和形式 第一条 鼓励个人、企业或者社会团体等捐助绿色生态惠州建设,捐赠的范围依照绿色生态惠州建设规划确定,包括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道路绿化、石场复绿、山地造林和林木管护等。 第二条 捐赠的形式主要包括捐款、捐建、认种和认养(管)等,捐赠人(含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对整个建设项目或单项进行捐赠。捐款、捐建、认种和认养(管)的含义: (一)捐款:指捐赠人直接捐款。 (二)捐建:指捐赠人按自己的意愿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