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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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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06〕40号
【发布日期】 2006-05-12
【实施日期】 2006-05-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为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绿色生态惠州的建设,加强对社会各界捐助绿色生态惠州建设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捐赠的范围和形式

  第一条 鼓励个人、企业或者社会团体等捐助绿色生态惠州建设,捐赠的范围依照绿色生态惠州建设规划确定,包括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道路绿化、石场复绿、山地造林和林木管护等。
  第二条 捐赠的形式主要包括捐款、捐建、认种和认养(管)等,捐赠人(含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对整个建设项目或单项进行捐赠。捐款、捐建、认种和认养(管)的含义:
  (一)捐款:指捐赠人直接捐款。
  (二)捐建:指捐赠人按自己的意愿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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