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门前“五包” 责任制管理规定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郯政发〔2006〕30号
【发布日期】 2006-05-12
【实施日期】 2006-05-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门前“五包” 责任制管理规定通知
郯政发〔2006〕30号


郯城镇、马头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城区各有关单位:
  《郯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郯城规划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五包”,是指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区域内“包卫生、包绿化、包美化、包看护、包秩序”。
  第四条 门前“五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单位责任区域是指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建(构)筑物周围地面、外墙立面、屋面和楼顶。周围地面纵向范围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路沿石,无路沿石的为墙基至路面中心线;清除积雪、冰凌时,单位责任区域一律以路面中心线为界。横向范围为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