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门前“五包” 责任制管理规定通知 郯政发〔2006〕30号 郯城镇、马头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城区各有关单位: 《郯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郯城规划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五包”,是指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区域内“包卫生、包绿化、包美化、包看护、包秩序”。 第四条 门前“五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单位责任区域是指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建(构)筑物周围地面、外墙立面、屋面和楼顶。周围地面纵向范围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路沿石,无路沿石的为墙基至路面中心线;清除积雪、冰凌时,单位责任区域一律以路面中心线为界。横向范围为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