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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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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岳政办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5-12
【实施日期】 2006-05-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和省财政厅、省残联、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社(2006)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地税部门实行代扣、代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安排为单位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定了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为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可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其它单位可参照人事、统计、财政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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