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郯政发〔2006〕31号 郯城镇、马头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城区各有关单位: 《郯城县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郯城县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市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日常生活及生产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统称生活垃圾)以及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统称建筑垃圾)。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县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郯城镇、马头镇,建设、公安、工商、卫生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