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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12
【实施日期】 2006-05-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促进全市县域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进行综合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暂行办法》的宣传贯彻,不断深化对评价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是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鄂发[2004]8号)“完善县域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的要求制订,经省政府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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