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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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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5-12
【实施日期】 2006-05-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化进程,规范企业改革,切实做好改制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扶持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国有资产处置
  (一)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必须在做好各项改制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以确保在评估有效期内完成资产处置有关工作。评估基准日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查,市国资委审定。企业根据需要对其整体资产先进行预评估,在预评估中如发现可能出现的影响资产价值变动的重大情况,应事先报告市国资委。
  凡已进入改制程序且已对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和合规性审核或备案但尚未完成改制的企业,其超过资产评估有效期需要展期一年以内的,须在中介机构出具资产状况无重大调整变化的书面说明后,由企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资委据此出具书面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市属集体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市企改办签署意见。凡超过评估有效期一年以上或在展期内出现资产变动较大情况的,一般需重新评估。今后企业改制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其资产评估有效期原则上不办理展期手续。
  (二)债权清收。核销企业不良资产之前,企业必须全面清理各项债权,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班子,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内部催收债权的责任,采取多种形式的清欠措施,建立严格的催收债权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责任不明、未积极清收各项债权(重点是各种应收账款)以及企业内部部门之间、母子公司之间形成的债权,原则上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而予以核销。员工对企业的各类欠款(包括现金和各种货款)必须积极清欠;未清欠的,在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中抵扣。
  (三)不良资产损失核销。企业改制需核销不良资产先由中介机构鉴定后提出核销意见,再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核销各项资产损失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资委组织联审后批复;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组织联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销的资产损失冲销国有权益的,抄送市财政局备案。纳入核销的资产由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实行监管。
  (四)市属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参照《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企改革办(2005)140号)精神,市属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须遵循以下规定:
  1、市属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处置的,经市企改办统一受理并初审,下达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企改办初审结果和相关材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处置手续。
  2、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各类案件,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划拨地使用权变更的,市企改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在司法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改制设立新公司,其土地使用权经市规划部门同意不改变用途的,可直接过户到新公司;企业改制接受他方并购,其土地使用权经市规划部门同意不改变用途的,在职工安置到位后,亦可直接过户到并购后的新公司;市属改制企业依据市规划部门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按《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对通过并购或托底改制方式在土地处置前对改制企业有垫资行为的,其垫付资金金额经市企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联审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抵减揭牌受让金额;在土地挂牌处置时,出现除并购方或托底方以外的买受人,在举牌价中也可抵减经审定的垫付成本以偿还垫资人。
  (五)企业改制(含集体企业)执行土地出让金、契税有关优惠政策。
  1、市属改制企业不涉及用土地价值弥补改制成本缺口,其土地使用权需转让并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减半收取。
  2、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改制成本缺口较大,可用可返还的全额出让金弥补改制成本缺口,弥补后的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实行减半收取。市属集体改制企业改制成本缺口较大,可用可返还出让金的50%弥补改制成本缺口;企业确实特别困难,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用另50%弥补改制成本缺口。
  3、市属改制企业享受契税减免的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
  (六)土地等存量资产增值的处理。
  1、改制企业将划拨土地招、拍、挂处置应在土地总价款中分割地面建筑物价值,属于土地开发一年内须拆除的房屋,按拆迁补偿价或房屋建筑账面价值分割;属于不实行土地开发或暂不开发的,按经核准的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分割。
  2、凡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改制设立新公司,2004年6月30日以后办理了《市政府土地供应签批单》,现尚未办理产权交割的企业,其改变土地用途的增值经审核批准用于弥补企业改制成本缺口的,其剩余部分作为国有资产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凡在2004年6月30日以后改制设立新公司,现尚未办理产权交割的企业,其改变土地用途的增值部分,经审核批准“先征后返”直接弥补改制成本缺口,剩余部分作为国有资产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以上“先征后返”的比例均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5)57号)的规定执行。对改制成本缺口大的特困企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用增值剩余部分弥补改制成本缺口。无改制成本缺口的企业其增值部分必须全额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市区区属改制企业土地改变用途的增值部分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企业改制成本不足的,由区政府报市企改办审核改制成本缺口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土地增值的40%返还给区政府,再由区政府确定返还部分弥补缺口的具体额度。对招商引资,大力发展产业,税收明显增长或安置原企业在岗职工就业50%以上,为我市工业化产业化进程作出突出贡献的改制企业,其盘活的存量资产(含土地资产)的增值,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全部用于企业改革和发展,但必须与税收的增长相结合,实行对等支持。对因城市规划需要搬迁且需要通过盘活土地资产筹集具有一定公益事业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改制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土地增值部分可专项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七)控规土地的处置。国有企业土地因城市规划作为道路、绿化等公益基础设施用地控制,属于划拨用地的,依据原批准用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纳入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统一处置,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属于出让土地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剩余使用年限以及区位条件等因素评估作价纳入改制企业资产统一处置。若上述公益基础设施用地由政府收回,企业改制成本存在缺口,其土地评估价值与政府收回价格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具体办法予以弥补。对于已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进行处置的土地,在企业改制完成后,其土地控规部分,按照规划控制“谁使用、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土地使用方按照出让土地实际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对于未纳入企业改制资产已交割给对口资本运营机构的城市规划控制土地,土地实行拆迁补偿时,应按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地面资产价值区分,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属资本运营机构所有,扣除核批的经营管理费后,其收入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未交割给对口资本运营机构的,其收入直接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地面资产进入改制资产的,其拆迁补偿应以原评估值为依据进行补偿且归改制企业所有,未进入改制资产的地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经批准优先用于弥补企业改制的成本缺口。
  (八)企业改制前所建的未确权职工住房、厂房的确权。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职工住房、厂房等,由市房产局牵头,市建委、国资、规划、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共同参加,视具体情况联合审定认可后补办有关手续。属于经营性资产的,评估时计入企业改制资产;属于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时计入企业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应向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或社区管理机构移交,改制企业在继续使用期间应负责维护管理。对企业改制前已有栋产权证并符合向职工出售条件的住房,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按照现行房改政策办理有关手续,向职工出售。不能出售的住房,可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整体拍卖出售,其处置收入用于企业改制。
  (九)企业应付工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财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精神,对资产评估基准日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的改制企业,其账面原有的应付工资余额中,属于应发未发职工的工资部分,应予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部分,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改制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十)管理层收购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情况,明确国有大型企业不实行管理层收购,国有中小型企业可视具体情况依照该文件规定报市国资委论证审批后试行管理层收购。
  (十一)企业改制后剩余国有经营性净资产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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