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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安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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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德府发〔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05-12
【实施日期】 2006-05-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安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德安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德安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管理,规范农民建房行为,本着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要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依照控规、科学定点、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的选择农民建房安置点,引导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在安置点内集体划拨土地上个人投资新建、翻新、改建、扩建供家庭居住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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