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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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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政〔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05-12
【实施日期】 2006-05-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是方便群众就医,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措施,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卫生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医疗条件明显改善,科技水平不断提高,疾病防治能力明显增强,为增进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还存在着城市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优质资源过分向大医院集中,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滞后、资源短缺、服务能力低下、不能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等问题。这是造成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公平的医疗卫生环境,努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以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为主、以改扩建和新建为辅,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预防为主,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满足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坚持社区卫生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在全省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起服务机构设置合理,基础设施齐全,人员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运行机制科学,补偿机制健全、监督管理规范、适应社会需求的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2006年全省设区市社区卫生服务街道覆盖率达到 90%,2008年达到95%。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设区市要加快发展,力争在2-3年内取得明显进展;有条件的县级市可借鉴设区市的做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积极开展家庭出诊、家庭护理、老年护理、残疾人康复、临终关怀等多样化、方便化和家庭化服务,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慢性病管理。根据社区居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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