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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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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煤办〔2006〕117号
【发布日期】 2006-05-12
【实施日期】 2006-05-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属煤矿企业、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类煤矿矿长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中如发现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煤炭工业局人事处。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辖区内煤矿《矿长资格证》的管理,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提高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是各类煤矿矿长任职的法定条件之一。凡在湖南省辖区内从事煤炭开采和煤矿生产的各类煤矿、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须以煤矿(或煤炭企业)为单位申请办理,实行一矿一证。每个矿长只能在一个煤矿任职,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煤矿矿长职务。
  第四条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是指煤炭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的矿长是指省属国有煤矿、劳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股份合作制及民营等煤矿的矿长。
  第五条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区域内各类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煤矿矿长的资格审查、培训(复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对所辖煤矿矿长资格的初审,并协助省煤炭工业局对矿长资格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年产15万吨以上的煤矿矿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任职的煤矿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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