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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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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滨政发〔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05-12
【实施日期】 2006-05-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现就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3项基本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通过建立国家、集体、个人3者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和住房融资的优惠政策渠道,保证职工住房消费的资金积累,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的一项制度。我市自1995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全市已有10万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2亿元,提取、使用2.5亿元,发放购房贷款1.2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十多年来,在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现住房保障模式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历史性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尚未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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