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06〕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重点做好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提高再就业质量;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发展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重视和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完善企业裁员机制,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十一五”期间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3.5万人,期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左右。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将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要根据“十一五”就业再就业总体目标任务,制定分年度工作目标,把新(净)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各级政府促进城乡就业的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三)加大力度,继续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符合中发[2002]12号、国发[2005]36号、苏发[2002]15号、苏政发[2004]61号、扬发[2003]6号、扬府发[2004]137号等文件中明确的扶持对象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1次。对已经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且按期还清贷款的可再申请贷款一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总结市区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经验,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在全市推广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在信用社区内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审查同意后,申请人签署“参与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并经社区确认,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本人不再需要提供反担保手续。进一步完善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经营场所。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一定比例优惠安排给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安排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在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的,凭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派往单位的用工证明和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享受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样的优惠扶持政策。 3、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