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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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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巢政〔2006〕30号
【发布日期】 2006-05-13
【实施日期】 2006-05-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三日
 
巢湖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徽省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 保证金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缴存的保证资金。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下同)返还采矿权人。
  保证金的收缴及本息返还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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