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6〕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昌市政府本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会计委派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 第三条 实行会计委派的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农、林、水、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市政府全额投(融)资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四)其他需要实行会计委派的建设项目。 以上项目不含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