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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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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06〕58号
【发布日期】 2006-05-13
【实施日期】 2006-05-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6〕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昌市政府本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会计委派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
  第三条 实行会计委派的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农、林、水、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市政府全额投(融)资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四)其他需要实行会计委派的建设项目。
  以上项目不含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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