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蚌埠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蚌政〔2006〕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蚌埠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保护和发展山林资源,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市区范围内的山林资源(以下简称山林)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山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山场范围内的名胜古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