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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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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15
【实施日期】 2006-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漳州市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防治烟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尘控制区,系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所划定的特定控制范围,以及本市行政辖区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所划定的特定控制范围,对该特定控制范围内的各种锅炉、工业炉窑等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烟尘控制区范围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划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 建设烟尘控制区的基本标准:
  (一)烟尘控制区内的各种锅炉、炉窑、茶炉和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座、眼)计算,分别有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达标部分,其排放的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
  (二)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大于等于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以台(眼)计算,分别有百分之九十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烟尘控制区内茶炉、大灶和小于1吨/时的小锅炉以台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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