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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汉中市南团结街南段建设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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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汉政字〔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05-15
【实施日期】 2006-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汉中市南团结街南段建设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汉政字〔2006〕42号


汉中市南团结街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制订的《汉中市南团结街南段建设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南团结街南段建设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汉中市南团结街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保障南团结街南段道路建设工程,维护被拆迁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及属性
  南团结街建设属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拆迁范围为:东至学会巷、西至利民路、南至滨江路、北至风景路。
  二、拆迁补偿
  1、拆迁期限:2006年5月7日至2006年9月30日。
  2、本项目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
  3、该项目补偿对象为上述拆迁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单位、个人所拥有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经审核无误的给予补偿。
  4、对未经批准(包括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的各类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没有规定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对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可按残存价值予以补偿。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由拆迁人收回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原发证机关注销。
  6、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按本办法附表《南团结街南段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标准执行。房屋拆迁结合现状成新拆旧后予以补偿,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拆迁单位和私人产权的门面房,参照有关规定采取货币形式补偿,一律不再进行安置。
  8、拆迁区域内电力、通讯、有线电视、杆线、自来水管道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不予补偿。被迁单位或个户原使用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应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迁移、转户、销户等手续,拆迁人按统一标准一次性付给迁移费。
  9、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进行下列活动的一律不予补偿。
  凡在征地范围内栽种树木、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10、因拆迁而发生的设备、物资、临时存放物的迁移,不予补偿。
  11、被拆迁人从拆迁公告之日起,所出租房屋合同自行解除,由此引起的给被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12、拆除被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3、拆除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和无人管理的房屋,由拆迁人拍摄照片、勘丈房屋、登记结构,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除。
  14、拆迁居民、村民私有住房,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15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并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30元/平方米的自行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签订协议时间拆迁的,奖励1500元。拆迁单位房屋,一次性给予被拆迁单位15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按签订协议时间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三、拆迁安置
  1、在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况不属安置对象:
  (1)凡在2006年3月30日之后分户、入户的农村村民。
  (2)住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宿舍的。
  (3)拆除房屋属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
  (4)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用、交换房屋的。
  (5)承租私人房屋、单位房屋、集体房屋和国家直属公房。
  (6)拆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2、拆迁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的农村村民按以下方案安置。
  (1)被拆迁村民采用两种途径实施安置。一是利用现有规划村庄用地自行建房安置;二是规划村庄安置不完的另行调剂土地修建公寓式住宅楼安置。
  (2)被拆迁户按照“早拆迁、早安置”的原则,依次妥善划拨农户建房宅基地及分配公寓楼。拆迁安置按照先拆迁先选择的办法,宅基地安置与公寓楼安置由拆迁户选择其一。
  (3)进入规划村庄自行建房安置所需的宅基地,由所在村、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划拨和调整。
  3、拆迁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的非农业户口成员不适用农村村民的安置方案。依按照《汉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1、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协议拒绝搬迁的,或已达成拆迁协议故意拖延时间搬迁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和司法强制措施处理。
  2、在拆迁工作中,对无理取闹、态度顽劣、漫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南团结街南段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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