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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15
【实施日期】 2006-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朝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工作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为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5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5人以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乡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村,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至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乡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1.5.1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组织实施分级监控、分级管理。
  1.5.3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1.5.4依靠科学,加强协作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确保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应急指挥部机构及其职责

  2.1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政府领导任总指挥。
  2.1.2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食品药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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