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格苏木政府,赛乌素科技园区,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二连浩特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连市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二连市籍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在读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发放、并由财政给予贴息的贷款。其用途是帮助贫困学生支付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第三条 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由二连市农村信用社经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学生家长(即:依法律次序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等愿意承担该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的公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享受二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的高校学生。 第六条 二连市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机构,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和贴息划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于帮助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二连市、被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及研究生(包括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