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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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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6〕29号
【发布日期】 2006-05-15
【实施日期】 2006-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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