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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外省引入猪牛羊等动物应当附具动物免疫档案(证)和佩挂免疫耳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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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农畜牧〔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5-15
【实施日期】 2006-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外省引入猪牛羊等动物应当附具动物免疫档案(证)和佩挂免疫耳标的通知
(琼农畜牧〔2006〕21号)
 
 
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办、中心、总站),海口、三亚市农业局、洋浦社会发展局,各从事外省动物引入生产、经营单位: 为了防止外省未经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的猪、牛、羊等动物进入我省,确保海南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安全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农业厅决定,从今年5月20日起,凡从外省引入我省的猪、牛、羊等动物应当附具动物免疫档案(证)和佩挂免疫耳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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