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
招政办发[2006]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使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源、掌握税基。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源控管、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保障财政供给的重要措施,尤其是在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不相适应、财政政策性减收增支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和压力感,立足实际,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为加强税收征管、增强政府保障能力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配合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税局)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协助税务部门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税收代征代缴工作。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以《计划投资项目立项批复信息表》形式将上季度的建设项目立项情况传递给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财政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以《企业兼并、改组、改制信息表》形式,将上季度批准的企业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信息传递给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经贸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以《限额以上工业及重点商贸企业信息表》形式,向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上季度限额以上工业及重点商贸企业信息情况资料。
2、经贸局下属的黄金行业办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矿产品开采量和产品生产情况等信息。
(四)市民政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团信息表》、《福利彩票销售信息表》、《福利企业信息表》形式,将上季度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认定福利企事业单位登记等情况传递给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市统计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以《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信息表》形式,向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规模以上分户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信息。
(六)市教体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以《校办企业信息表》、《民办教育机构登记信息表》形式将校办企业和民办教育机构的有关情况提供给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
2、配合地税部门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对校办企业年检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进行。
(七)市科技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以《专利技术转让信息表》、《高科技、高新技术企业信息表》形式,向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招远市专利、技术转让信息等涉税资料和高科技、高新技术企业信息。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20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情况。
(八)市公安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以《车辆登记和车辆增减变化情况表》、《停车场设立增减情况表》、《外籍人口登记情况表》形式将全市车辆登记和车辆增减变化情况、停车场设立增减情况、外籍人口登记情况传递给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
2.配合税务部门打击制造、贩卖、使用假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理涉税违法犯罪案件。
3.定期向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办理《暂住证》情况,协助地税部门开展对出租房屋的清理、检查和征管工作。
4.协助加强停车场的管理,监督其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停车场专用发票。
5.协助加强对外籍个人和高收入人员涉税事项的管理,及时向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九)市司法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以《律师事务所信息表》形式,将上季度新办律师事务所信息资料传递给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以《劳服企业年检信息表》、《下岗再就业优惠证信息表》形式,向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劳服企业、新办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以及《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信息。
2、与地税部门通力协作,联合办公,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工作。
(十一)市规划建设局
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订后20日内,以《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表》形式向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每月终了后20日内,以《建设施工许可证信息表》、《建设施工企业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