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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彬县太峪河水厂上游引水工程补偿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彬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彬政办发[2006]47号
【发布日期】 2006-05-15
【实施日期】 2006-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内设机构:
  《彬县太峪河水厂上游引水工程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彬县太峪河水厂上游引水工程补偿标准
  太峪河引水工程是县委、县政府解决城区用水困难,改善群众生活的实事之一,为了加快工程的建设进度,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赔偿标准。
  一、土地:
  1、旱地每亩6000元;
  2、水浇地每亩8000元。
  二、果树
  1、梨树、苹果树挂果树每棵40元,初挂果每棵20元,幼苗每棵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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