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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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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06〕15号
【发布日期】 2006-05-15
【实施日期】 2006-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开发区:
  《吉林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吉林市城市容貌标准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维护吉林市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市区、城镇、建制镇以及工业、经济、旅游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 城市建筑、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牌匾、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等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城市建筑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和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具有代表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名胜古迹、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及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改动。
  第六条 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残损、褪色、掉皮现象,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定期进行清洗和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应每6个月至1年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应每2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应每2至3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建(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建筑的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应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
  第七条 建(构)筑物上无违法(章)搭建,并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屋顶、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和杂物,无擅自搭建的挂台、雨棚、鸽棚、卫星接收器、防盗栅栏等。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上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信(报)箱、牛奶箱等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第八条 临街营业用房的牌匾应按要求设置。橱窗、陈设应美观、大方,空调外机、排气扇的下沿高度不低于1.8米;主要街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单位或营业用房应采用封闭式卷帘门作为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属于建(构)筑物本体的雨蓬、空调外机和滴水管等附属设施应排列整齐,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九条 各类施工工地应有围墙、围板遮挡。在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墙、围板应不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墙、围板应不低于1.8米,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在建工程主体施工应使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中心区域、文化区域、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新建建筑物,应以绿篱、花坛(池)、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筑物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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