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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15
【实施日期】 2006-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现将《朝阳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朝阳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全面贯彻落实《朝阳市妇女发展纲要》和《朝阳市儿童发展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是指符合入保条件的孕产妇、儿童,自愿向其居住地的承保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健保偿服务费,由承保单位为其提供相应服务。在保偿期内,如因技术或责任原因致使保健保偿对象患保偿范围内的疾病或死亡时,由承保单位按规定给予赔偿。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第五条  市、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保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工作。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是实施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业务指导机构。
  各级财政、物价、工商、民政、计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市、县两级妇幼保健保偿技术鉴定组,鉴定组成员由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技术骨干组成,负责保偿疾病的技术鉴定和复核确诊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规划、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二)成立县级妇幼保健保偿技术鉴定组;
  (三)指定承保单位;
  (四)监督管理保健保偿服务行为;
  (五)制定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规划;
  (六)管理和发放有关证件、表格、保健册。
  第八条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在实施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工作;
  (二)对保健保偿服务实施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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