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聊政发〔2006〕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拓宽就业渠道
(一)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全市“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市场就业方针和人本服务理念,着力构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就业培训体系、再就业援助体系、优惠扶持政策体系和目标责任体系,在重点抓好就业转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同时,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努力推动城乡就业全面协调发展,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加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重点突出、辐射力强、资源共享、运行规范、服务高效的公共职业介绍体系;做好就业转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使困难人员就业难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合理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就业培训工作,大力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使求职劳动者素质基本适应就业需要;发挥失业保障功能,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将城镇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主要目标是:从现在起到2008年,全市每年新增城镇就业7万人左右,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1万人,困难群体再就业0.4万人;每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万人左右,其中新增市外就业6万人左右;开展再就业和创业培训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确保全市就业局势稳定。
(三)积极培育和发展新的就业增长点。在制定新的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把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作为增加就业的重要措施,吸纳更多的劳动者就业。把发展第三产业作为增加就业的重要战略,通过落实服务业安置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扩大安置能力。把发展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作为增加就业的主渠道,继续放宽政策,优化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把发展社区服务和非正规就业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观念,鼓励从事社区服务和非正规就业。继续打造“聊城劳务”品牌,进一步拓宽劳务输出渠道和形式,引导更多的农村劳动者实现市外就业和境外就业。
二、加大扶持力度,完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四)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上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享受税收扶持的人员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