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名标志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名标志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名标志工作的通知 贯彻执行城乡地名标志牌国家标准,在全市城镇区域内设置标准地名标志,是规范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的重要内容,也是适应我市对外开放,提升城市形象,服务经济建设,方便社会交往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根据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和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四部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的通知》(苏民行(2000)111号)精神,以及上级关于城市地名设标和乡镇地名设标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镇地名标志工作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