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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县乡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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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发〔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5-16
【实施日期】 2006-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县乡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在完善农村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减轻农民教育负担、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全市农村教育事业发展仍面临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根据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和全省加强县乡财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农村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
 
  (一)在2005年全市农村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照《中共德州市委办公室、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德办发(2002)7号)规定,今后每隔几年,在编制员额内定岗、定责,组织教师竞争上岗,竞争不到岗位的,可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缺编乡镇任教,也可参加待岗培训。待岗期间,第一年发工资总额的70%,一年后发50%,待学校有空缺岗位或下一轮竞争上岗时,可参与竞争上岗,仍竞争不到岗位的,其档案转交人才交流中心代理,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有关政策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按照省政府的编制标准每3年核定一次中小学编制;合理补充新师资,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学历要求,采取公开竞聘的办法补充新教师。鉴于目前我市农村教师年龄老化、学科搭配不合理的状况,2006年暑假按在岗教师的3-5%,在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聘短缺学科的新师资。
  (二)细化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学校分配机制。实行教师动态管理制度,每学年对教师的实绩进行1次考评,不适应高中教学任务的,由学校提出名单交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调整到初中任教,不适应初中教学任务的调整到小学任教,不适应教学的安排到教辅岗位。同时,考核结果要与工资收入挂钩,落实以课时津贴为主要形式的教师工资分配制度,向教学一线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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