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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5-16
【实施日期】 2006-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06]11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临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的基本医疗水平,确保农村卫生事业的良好运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集体、个人、各级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适度的原则;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五)保障弱势群体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在县卫生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业务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在乡镇(街道)卫生院设立办公室。
  县、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
  划及相应配套政策;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负责医药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定期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报表;
  (六)负责同级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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