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汕头市出租屋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06〕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制订的《汕头市出租屋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汕头市出租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暂住人员是指依法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 市、区(县)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组织、督促工作。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屋的租赁登记备案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