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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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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6〕70号
【发布日期】 2006-05-16
【实施日期】 2006-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7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 ,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一、城市容貌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区、县(市)。
  第三条 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广告标志和景观照明,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城市绿化和公共水域等方面的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 城市建设、扩建、改建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艺术、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有序、美观。
  第五条 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街巷和道路两侧)及公共绿地、广场、企事业工矿区、居民小区、楼顶、院落城郊结合部等公共用地范围内无未经城市规划等部门依法批准搭建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六条 城市建(构)筑物、玻璃幕墙、建筑艺术、雕塑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脱落,并定期进行维护、清洗、粉刷。
  第七条 市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及居民住宅区,禁止开设经营机动车修理、防盗门(窗)、铝合金、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和市民正常生活的加工制作服务站。
  第八条 城市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搭建(构)筑物、架设有碍市容的设施或物品;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房)宇和职工住宅、居民小区、院落等楼道、公共场地不得堆放杂物或其他物品。
  第十条 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外墙安装的空调制冷设备,应当保证安全,并保持外观干净和整洁,室外安装的制冷设备托架底端与地面高度不低于2.50米,破损或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箱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第十一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设置遮阳(雨)蓬,应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并按路段统一式样、规格、色调和安装位置,外挑长度不得超过 1米,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
  严禁临街建筑物一层安装和设置遮阳(雨)蓬。
  第十二条 城市建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安装应规范统一、整洁完好,外观长度不得超出30公分,并与建筑景观相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一层设置门窗防护(盗)栏不得超出墙体立面。
  第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居民小区、院落住户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开设易造成油烟污染的饭店、餐饮店及产生噪声的娱乐场所等,影响居民的生活。
  第十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前分界,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场地整洁、美观,围墙高度不低于1.60米。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施现场设置的围档,应当封闭严密、完整、牢固、美观,高度不低于2.50米。
  施工场地应设置排水设施,场内建筑材料堆放整齐,进出口道路实行硬化平整,周边环境保持整洁卫生,运输车辆不带泥沙驶出现场;工程竣工后,施工的剩余材料、工程弃土和其他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干净,做到工程交付使用地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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