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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对本市文化娱乐市场行政许可举行听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16
【实施日期】 2006-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对本市文化娱乐市场行政许可举行听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广)局:
  为规范本市文化娱乐市场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治规范与治安有关的娱乐服务行业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举行听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关于举行听证

  (一)在星级宾馆开办文化娱乐场所的,由市文广局举行听证;在其他地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由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举行听证。

  (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举行听证,并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将公告张贴在其办公场所及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营业地址的醒目位置,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投资人员、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四)听证笔录和听证所涉及到的所有材料应当随审批件一并上报。

  二、关于房产证明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治规范与治安有关的娱乐服务行业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娱乐场所的用房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申请人应当向文化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房屋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二)无房产证的,提交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关于环保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向文化管理部门提交由环保部门或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以下材料之一:

  (一)环保部门出具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登记表》的审批意见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意见;

  (二)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四、关于游戏(艺)机房审批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的规定,本市拟制定游戏机房、游艺机房管理试点方案,对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实施总量调控,报文化部批准后实施。

  五、关于公布审批内容

  各区县文化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将本通知规定的娱乐场所的审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受理处公示(参见附件)。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一:

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一)舞厅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房屋类型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舞厅营业面积(是指舞厅的休息座位区域和舞池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衣帽间等其他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8、舞厅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

  9、舞厅舞池和休息座分开设置;

  10、有衣物寄放室;

  11、有演出活动的,应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12、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14、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5、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6、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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